- 索引号:11370100004188784H/2020-00285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组配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日期:2020-05-19成文日期:2020-12-24
- 标题:解读材料:关于落实鲁人社字〔2020〕36号文件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困难群体就业的影响,2020年4月3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加大零就业家庭、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就业保障力度。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工作,2020年5月18日,济南市人社局联合济南市财政局结合合我市实际出台通知,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
二、文件核心内容
(一)政策名称: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
安置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范围,按照《关于转发鲁财社〔2018〕86号文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济财社〔2019〕25号)文件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执行:(1)享受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 难人员是指:我市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经认定的下列人员:零就业家庭(含农村未转移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女性年满 40 周岁、男性年满 50 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的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的失业人员;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特困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成年后孤儿。(2)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上述人员类别中增加“4050”失业人员。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符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同一群体人员的安置顺序,按照家庭(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优先)、年龄(年龄大的优先)、登记失业时间(登记失业早的优先)三项因素确定。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一年内接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介绍服务三次以上(服务记录应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可以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开发储备:各区县根据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与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结合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需求,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带来的失业风险,各区县在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应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经济危机、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大规模就业困难人员。
退出管理:对首次聘用到公益性岗位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女性四十五周岁以上、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的失业人员)、重度残疾人,补贴期满后连续一年以上仍未能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有效记录为准),可再次按聘用程序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含首次聘用)原则上不超过2次。
各区县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要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的资源优势,按照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和家庭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就业。
(二)政策名称: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
建立实名制数据库:我市扶贫任务较重的贫困村,黄河滩区迁建任务较重的村,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村及样板示范区覆盖的村,省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按照每村1-2个的标准,开发一批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协管、乡村道路维护、护林保洁保绿等农村公益性岗位,原则上安置本村或者距离工作地点较近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开发工作由区县人社部门统筹组织,街镇负责具体开发,行政村负责用人和管理,行政村按规定到街镇办理劳动者用工备案登记,及时将岗位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岗位开发聘用程序:农村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是16周岁以上至享受居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上月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行政村负责摸清本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的原则,区县人社部门下达岗位开发计划。街镇负责发布信息,行政村配合做好报名工作。在符合农村公益性岗位用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适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依次安置上岗。同一群体的人员安置,依序按照年龄(年龄大的优先)、登记失业时间(登记失业时间早的优先)依次安置上岗。
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村负责考勤、考核等管理工作,街镇建立考勤奖惩机制。对农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县人社部门参照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补贴发放按月、天或小时计算均可,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岗期间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建立退出就业服务制度,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要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实现转岗就业。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31-5170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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