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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鲁人社字〔2020〕36号文件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的通知 (济人社发﹝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5-18 14:22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社会事业部、莱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工作,建立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现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

(一)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范围,按照《关于转发鲁财社〔2018〕86号文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济财社〔2019〕25号)文件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执行。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符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同一群体人员的安置顺序,按照家庭(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优先)、年龄(年龄大的优先)、登记失业时间(登记失业早的优先)三项因素确定。

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一年内接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介绍服务三次以上(服务记录应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可以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二)开发储备

各区县根据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与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结合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需求,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带来的失业风险,各区县在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应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经济危机、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大规模就业困难人员。

(三)退出管理

各区县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要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的资源优势,按照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和家庭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就业。

对首次聘用到公益性岗位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女性四十五周岁以上、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的失业人员)、重度残疾人,补贴期满后连续一年以上仍未能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有效记录为准),可再次按聘用程序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含首次聘用)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建立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

(一)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加大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在我市扶贫任务较重的贫困村,黄河滩区迁建任务较重的村,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村及样板示范区覆盖的村,省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按照每村1-2个的标准,开发一批农村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托底安置农村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和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促进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近就地就业,落实脱贫不脱政策、黄河滩区迁建政策,持续做好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二)岗位开发

1.立足农村,服务群众。农村公益性岗位用工主体限于行政村或农村社区,主要包括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协管、乡村道路维护、护林保洁保绿等岗位。

2.区县统筹,街镇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组织,街镇负责具体开发,行政村负责用人和管理。

3.就地就近,方便群众。农村公益性岗位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为安置对象,坚持就地就近就业的原则,原则上安置本村或者距离工作地点较近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4.程序简洁,公平公正。农村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优亲厚友、人情安置、福利倾向”等问题,充分发挥农村公益性岗位助力脱贫政策落实、乡村振兴和黄河滩区迁建的作用。

(三)安置对象

农村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是16周岁以上至享受居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上月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

在符合农村公益性岗位用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适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依次安置上岗。同一群体的人员安置,依序按照年龄(年龄大的优先)、登记失业时间(登记失业时间早的优先)依次安置上岗。

(四)待遇保障

对农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补贴发放按月、天或小时计算均可,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岗期间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其他由政府出资开发的农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未按月享受居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为其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已经购买过的不再重复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公开招标保险机构,统一购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岗位聘用

农村公益性岗位首次聘用工作于2020年6月中旬以前全部完成。以后根据空岗及符合条件人员情况及时组织聘用。具体聘用程序如下:

1.摸清底数。街镇督促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行政村摸清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的原则,向街镇报送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经街镇审核后,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制定岗位开发计划的依据。

2.下达计划。区县将岗位开发计划及所需资金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及时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岗位开发方案,并下达至各街镇。

3.发布信息。街镇收到岗位开发计划后,发布用工信息和报名条件。各行政村要积极配合,通过张榜公布、入户宣传等形式,及时发布用人单位拟聘用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

4.报名聘用。街镇牵头负责,行政村配合做好报名工作。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监督指导。街镇按规定对报名人员依序遴选,由所属行政村对聘用人员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5.安置上岗。农村公益性岗位人选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街镇组织办理服务协议签订手续,由行政村与拟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落实岗位职责及相关要求。

6.资金申请。行政村于每季度末将考勤考核情况报街镇,街镇按照奖惩办法核算每位在岗人员补贴情况,并于当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资金发放申请,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县财政局拨付资金,补贴资金应于次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支付到农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个人账户。

(六)岗位管理

1.建立农村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街镇及时将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岗位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

2.建立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1)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在岗人员管理,行政村负责考勤、考核等管理工作,确保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街镇建立考勤奖惩机制,防止福利化倾向。对自然减员、协议到期等终止聘用情况,街镇要及时报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退出农村公益性岗位:

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或有相关记录的;满足期限规定的;已享受居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严重违反用工管理制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3)建立退出就业服务制度。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要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实现转岗就业。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和《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办理流程等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济就字〔2019〕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的认定、审核和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动态管理,对创业成功或在岗人员资格发生变化不符合享受补贴政策条件的,于下一个季度发放补贴时停止享受资格,退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范围。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就业补助资金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前已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或已经在岗人员,按照岗位开发或人员上岗时的相关规定(或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执行至合同(协议)期满结束。

本文件由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上级下达新文件按照新文件执行。

 

附件: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

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

施细则的通知

2.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储备计划表

3.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明细表

4.农村公岗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申报表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附件2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储备计划表

20    年度

填报单位(签章):                                                          单位:人

单位全称

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数

公益性岗位储备计划数

备注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填报;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份区县留存。

 

 

 

 

 

附件3

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明细表

20   年   月

填报单位(签章):                                                           单位:元

镇、村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岗位名称

季度补贴金额

合计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农村公岗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申报表

20  年  月

填报单位(签章):                                                          单位:元

镇、村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岗位名称

岗位开发单位

意外伤害保险补贴金额

合计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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