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100004188784H/2020-00330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配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日期:2020-11-30成文日期:2020-11-30
- 标题:关于《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人社局局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制定了《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求各级部门健全完善市场机制,放宽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推进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2018年10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施行。2019年12月,省人社厅出台《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和报告的工作要求。为贯彻党中央指示精神,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济南市实施集中审批的工作实际,市人社局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召开了多次调研座谈会,启动了《管理办法》调研起草工作,在借鉴先进省市经验,征求了省人社厅和济南市各区县相关部门以及部分企业意见后形成《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2号)
5.《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6.《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是指导我市行政辖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及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规范性文件,共分5章30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外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将该事项的审批和管理权全面下放区县。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本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备案和书面报告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二)关于如何实施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管理办法》将机构设立许可变为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办许可,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办备案,结合本市实际,本办法制定了审批、备案和书面报告的办理依据、办理材料、办理流程、相关文书和许可与备案编码规则。
(三)关于年度报告公示。《管理办法》明确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的相关内容。
(四)关于监督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主体,对机构自身管理和业务开展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对监管主体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了规范。
(五)关于工作要求。《管理办法》对审管实施主体的配合衔接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机构如何换发新证进行了说明,对自贸区济南片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审批、备案、书面报告工作进行了补充。
四、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产业发展处
0531-51705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