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84H/2017-0035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17-09-08 发布日期: 2017-09-1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017〕124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部门:

现将《济南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8日


济南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规范有序开展全市职业技能竞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中发〔2017〕1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济发〔2007〕26号)、市人才办《泉城高技能人才培训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试行)》(济人才办发〔2007〕4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职业技能竞赛以“打造四个中心 建设现代泉城”总体要求为指导,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努力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创,以竞赛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第三条  竞赛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勤俭办赛的原则。

第四条  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通常由政府部门和各行业协会举办为主,必要时也可市场化运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形式确定竞赛承办单位。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五条 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竞赛、区县(行业)级竞赛、企业级竞赛三个级别,以及技能操作和技能创新两个类别。  

(一)市级竞赛

是指跨行业的综合性技能操作竞赛和技能创新竞赛,每两年举办一次,冠名“济南市第××届技能操作大赛”、“济南市第××届技能创新大赛”。

(二)区县(行业)级竞赛

是指区县综合类或单一行业(系统)赛事,每年举办一次,冠名“××区县、济南市××行业(系统)技能操作竞赛”、××区县、济南市××行业(系统)技能创新竞赛。

(三)企业级竞赛

是指企业内部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时间和组织实施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章  竞赛管理

第六条  竞赛机构

成立济南市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组委会”),统筹组织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市组委会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组成,负责竞赛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管理、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单位应成立竞赛组委会,设立组织、技术、保障、宣传等工作组,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场地布置、安全保障、宣传推广和其他各项竞赛相关工作。

第七条  竞赛内容

各级技能操作竞赛原则上要参照世界技能大赛流程和标准举办,市级技能操作竞赛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二级(技师)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区县(行业)级技能操作竞赛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各级技能创新竞赛要按照科学、公正、创新的原则组织开展,参赛的项目应由技能人才自主独立运用科学技能知识、信息和实践经验总结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良等的技能创新成果,包括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先进操作方法。

第八条  竞赛组织

市级及区县(行业)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发布、申报制度,市级竞赛由市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区县(行业)级竞赛应于每年初向市组委会办公室申报竞赛计划,由市组委会办公室审核确定后统一向社会发布,企业级竞赛由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竞赛计划主要包括组织实施方案(竞赛的目的、名称、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赞助单位、竞赛职业(工种)、规模、时间、地点、方式、奖励政策,经费预算等)、技术实施方案(竞赛技术规则、技术保障计划、安全措施等)、竞赛成员名单(组委会及秘书处成员、竞赛评判委员会及裁判员、技术专家)等。

技能操作竞赛分为初赛、决赛。市级竞赛初赛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业协会负责组实施,同一竞赛组别实际参赛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决赛参赛选手原则上不超过30人。

技能创新大赛分为初赛、决赛。市级竞赛初赛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名额向市组委会办公室推荐决赛参赛选手,决赛由市组委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费保障

市级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解决,主办单位经费从有关经费中解决。区县(行业)级竞赛和企业级竞赛经费自行解决。承办单位在不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可按相关规定从相关单位获得适当赞助,政府部门可从有关经费中给予适当支持。各类竞赛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  责任义务

竞赛活动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主办的,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主办单位应与承办单位就各方的责、权、利等有关内容签订协议,规范各方在竞赛期间的行为。

第四章   奖励和惩处

第十一条  奖励

(一)获得市级竞赛前2名和区县(行业)级竞赛第1名的选手,由市组委会办公室报请济南市人民政府命名为“济南市杰出技能操作能手”、“济南市杰出技能创新能手”,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符合条件者,由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核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获得市级竞赛第3-6名、区县(行业)级竞赛第2-3名的选手由市组委会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命名为“济南市技能操作能手”、“济南市技能创新能手”,其中符合条件的“济南市技能操作能手”可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核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对参加市级、区县(行业)级技能操作竞赛决赛且理论考核成绩合格且符合条件的选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核发相应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四)市级竞赛“杰出技能操作(创新)能手”和“技能操作(创新)能手”获得者在市级各类荣誉称号评选中优先选拔。

(五)市级竞赛另设参赛单位团体奖、优秀组织奖,与世界技能大赛有关的职业(工种)另设优秀指导教师奖。

第十二条 惩处

(一)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单位要严格组织实施纪律,对不按照相关规定报备者,不允许承办本年度赛事;对竞赛场地不符合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督导整改;对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竞赛指导教师、专家、裁判、仲裁监督等竞赛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比赛结果、造成恶劣影响的,责成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且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参赛选手不遵守赛事规程,经查实有冒名顶替、考场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之一者,给予选手警告、停止比赛、取消成绩的处分,并记入选手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程度确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济南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 上一篇:
  • 下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