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政策
防暑降温情况专项检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5-27浏览次数:字号:[ ]

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239号)(以下统称《办法》),于2011年7月28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以下统称《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同时废止)。

一、《办法》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高温天气是如何界定的?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三、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劳动保护措施?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①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②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③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于前款规定。

3、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秀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中列支。

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四、防暑降温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通知》,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五、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办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六、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89731852  89731853

历下区:86952260,市中区:82078634,槐荫区:87957568,天桥区:85872746,历城区:88066051,长清区:87221318,章丘区:83226901,平阴县:87890716,济阳县:84238907,商河县:82338436,高新区:8887623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