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济人社发〔2017〕43号)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济人社发〔2017〕42号)两个文件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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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关于转发鲁财社[2016]27号进一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济财社[2016]4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将原有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62号)、《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90号)有关政策作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二、调整内容说明 (一)将两项补贴中高校毕业生范围扩大至“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将择业期由前文件的“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调整为“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政策依据:鲁人社发[2014]49号 (三)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由“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含)以上的,按实际招用毕业生数量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我市上年度法人单位在岗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企业基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调整为“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给予企业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1、原政策文件中,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才有资格申请补贴,现调整为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也就是说不一定为缴纳社保一年,可以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都可以申请补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2、由原补贴标准“以我市上年度法人单位在岗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企业基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调整为新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新出台的两个文件均新增加了一项重要的要求:从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上报原始材料开始就增加了“数据比对”内容。按要求对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基本相关信息每月至少一次与工商、社保等相关部门的后台相关历史数据进行比对,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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