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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报须知
发布日期:2017-03-27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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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二、申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内容一栏需填写个人申请停工留薪期延长的期限);

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 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三、申报时间及地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53号窗口市中区站前街9号 电话68967248每月1-22日(9∶00-12∶0013∶00-17∶00)。

四、现场查体

    工伤职工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

五、结论作出

 鉴定专家组对职工进行医学检查,结合医学资料和检查结果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六、办理时限

自申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结论送达

鉴定结论于作出后20日内邮寄送达双方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

    免费。



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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