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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47号)
发布日期:2016-08-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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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求,切实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请认真遵照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单位是直接为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也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其服务效率的高低、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事业发展,关键在人。当前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工作任务繁重,加强以经办队伍建设为核心的经办能力建设,对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单位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单位队伍建设,切实选拔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充实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单位,加强经办人员的考核培训,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


                                                                                    山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二)专业技术岗位

根据单位工作职责和现有工作人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可设置会计、经济、审计专业技术岗位,辅助系列可设置工程、统计、档案专业技术岗位:

1、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五级岗位、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六级岗位、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七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一级岗位、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二级岗位、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助理审计师)一级岗位、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助理审计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会计员(经济员、审计员)岗位为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五至七级小计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至十级小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小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

≤%

≤%

≤%

%

≤%

≤%

≤%

 ≥%

≤%

≤%

≤%

设区的

市属

20-25

5

7

35-40

12

16

35

10

15

县(市、区)属

15-20

3

5

33-38

12

14

42

10

13

乡镇

5-10

1

4

30-36

10

14

54

20

20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高级岗位的比例按主系列相应等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主系列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三级

四级

五级

≤%

≤%

≥%

20

45

35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岗位调整方案,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服务中心)可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设置。

(四)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没有岗位空缺或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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