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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审查
发布日期:2016-07-06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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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及依据: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初次签订工资协议的企业,提交工资协议、工资协议申报表及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协商的原始记录、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2、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企业,提交变更或修改后的条款及说明各三份。
工作程序:
受理范围:市属各类企业
办理条件:
1、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了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
2、工资协议草案已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业务流程:
1、申请:企业向工作人员当面提交工资集体协议及相关材料。
2、审查决定:对审查符合标准的,工作人员为企业制作《工资协议审查意见》。对审查不符合标准的,工作人员将修改意见填写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中,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企业,并告知其对相关条款修改后于十五日内重新报送。
办理时限:
规定时限: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可否网络办理: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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