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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次性裁员报告
发布日期:2016-07-06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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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及依据:

《劳动合同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意见》( 济劳社字[2008]128号)。

需要提交的材料:

1、《裁减人员方案》一式一份;
2、《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一式四份;
3、《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的书面说明,未建工会的出具职工推举代表的说明材料;
5、相关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劳动合同备案资料。

工作程序:

受理范围:市属企业,外商、台港澳投资及外地驻济企业。
办理条件: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业务流程: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1、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
3、根据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和全体职工的意见。
5、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被裁减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四十人以上的,应事先通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办理时限:

规定时限:
承诺时限:同规定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可否网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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