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6-20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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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规定情况
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随着夏季高温季节的来临,为确保《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政策法规落到实处,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在高温、露天环境中工作的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部署安排,经研究决定,自6月16日起,利用3个半月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重点
检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规定情况,是否存在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劳动,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以及防暑降温措施和用品的落实等情况。检查的重点是:建筑、环卫、交通运输等户外露天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以及其他涉及高温、高湿作业的用人单位。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
专项检查分为用人单位自查自纠和检查整改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16日至7月16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用人单位广泛宣传国家、省有关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要求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切实落实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政策规定和措施;指导用人单位自查是否存在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劳动、是否存在不发防暑降温费等问题,并指导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自纠。
(二)检查整改阶段(7月17日至9月29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不落实高温天气防暑降温政策规定的情况,要督促立即整改。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据劳动监察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必要时逐级报告。专项检查期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县(市)、区检查情况进行督导。
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于9月29日前将《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汇总表》和检查情况书面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长令第239号)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高度重视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合理调配工作时间,不断改善劳动者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二要协作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联系卫生、安监、城乡建设、交通、城管、工会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要严格执法。专项检查期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启动“维权绿色通道”,对劳动者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防暑降温规定的,要当日受理、当日现场调查,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对违规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劳动、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联 系 人:曹景彬
联系电话:0531-66605954、66605992(传真)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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