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84H/2015-0097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15-09-10 发布日期: 2015-09-2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进一步完善落实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015]111号 有效性: 有效
进一步完善落实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5]11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优化有关创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9号)和《关于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全市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济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落实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贴条件和标准
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创业者(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发放1.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上述成功创业者招用失业人员和本市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在创办企业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申请岗位开发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的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正常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且有正常营业收入。
二、申请补贴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申报前创业者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5.财务报表(申报当月前一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申报当月前连续12个月企业利润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6.招用人员工资发放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在提供上述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应提供截至申请岗位开发补贴时招用人员的下列材料:
1.人员名单及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4.招用的失业(无业)人员提供相关失业(无业)证明(已有失业登记信息的除外);招用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补贴的审批发放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采取网上申报审批,由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办理。
(一)受理申请。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应携带有关申请材料并填写《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向企业注册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后,严格按照行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认定小微企业,认真审核小微企业提供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并登录“劳动99三版”基本信息管理子系统,进行创业单位新增,然后在创业管理子系统中完善申请人创业登记信息,扫描申报材料原件上传至“劳动99三版”数据库, 在“劳动99三版”创业管理子系统完成“申报补贴”。网上申报结束后,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并上报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申报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二)审核审批。每月下旬,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在“劳动99三版”创业管理子系统中,依据辖区内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扫描上传的申报材料电子信息和录入的申报补贴信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等大数据平台,实施查询比对。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比对创业者是否首次创办企业、创业者在创办企业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等信息。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重点比对招用人员中未提供失业(无业)证明人员的失业登记信息、企业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结束后,通过“劳动99三版”创业管理子系统查询统计模块---创业人员享受政策情况界面,导出形成《年 月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支付人员花名册》,当月月底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网上备案复审。
(三)资金发放、拨付。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将确定的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送财政部门复核。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小微企业。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及时归类整档,建立完善申报审批材料基础台账。
2015至2018年,市级采取预拨结算的办法,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帐户,补贴资金不足的由县(市)区申请予以追加。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人社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对上联系,对下指导,主动开展服务,推动政策落实。要建立人社、财政、工商等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平台、印发明白纸、制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深入社区、企业和创业孵化基地积极宣传创业扶持政策。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设置创业服务窗口,做好创业扶持政策的宣传落实。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小微企业登记注册时,要及时将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材料发放给企业,使小微企业一登记注册,就了解创业扶持政策,尽快享受政策。三是加强工作力量。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选派工作能力强、事业心强的同志从事创业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每个县(市)区招聘1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协助做好有关工作。招聘人员由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管理。
本文件执行到2018年12月31日。从下发之日起,《关于落实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17号)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每年年底,各县(市)区要将年度小微企业创业两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核实统计,分别向市财政部门和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报送创业补贴发放年度报告。
附件:
1.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
2.《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
3.《 年 月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支付人员花名册》;
4.行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5.《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优化有关创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9号)。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