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84H/2011-0011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1-03-28 发布日期: 2011-03-2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JNCR-2022-0120009
- 标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011〕48号 有效性: 有效
根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济人社发〔2023〕22号),该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支持劳动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现结合济南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一)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都应按规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规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二)就业登记办理条件及提交材料。
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用工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2)身份证、户口本;
(3)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
(4)从事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的劳动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从事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及《济南市就业失业登记申请表》。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各类人员(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失业登记条件及提交材料。
1.本市户籍新成长劳动力(含未就业高校、技校、职业院校、初高中等毕(肄)业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
(2)派遣期内大中专毕(肄)业生需提交报到证(派遣单位为毕(肄)业生主管部门),超出派遣期的大中专毕(肄)业生和初高中、技校、职业院校等毕(肄)业生需提交《济南市就业失业登记申请表》。
2.本市户籍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及解除合同证明。
3.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从事劳动且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提交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及《济南市就业失业登记申请表》。
4.被征地农民
(1)认定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因国家征地后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
②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从事劳动,且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个人收入包括国家补偿,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实体获得的收入或以地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参与有稳定盈利能力的合作开发建设收入、通过房屋出租等方式获得的收入总和,无法单独计算的家庭收入按人均收入计算。
(2)提交材料:
①身份证、户口本;
②被征地证明;
③《济南市就业失业登记申请表》。
5.本市户籍退伍军人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及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本市户籍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及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凭法院判决书。
7.非本市户籍人员
(1)认定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户籍所在地属于城镇居民或被征地农民。
②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就业登记6个月以上)后失业;
③失业后仍在常住地居住的。
(2)提交材料:
①身份证、户口本;
②单位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证明;
③失业后仍在常住地居住的暂住证或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的证明;
④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相关材料;
⑤户籍所在地的无业证明或被征地证明。
(四)其他要求
1.我市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依托“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以身份证号为标识,实行网络化管理,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2.经办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如本人所提供的材料无法确认其就业失业状态时,可查看其本人档案记录。
3.劳动者自登记失业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联系的,注销其失业状态,视为无就业愿望,转为无业人员。
二、严格《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程序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实行先登记后申办的原则,主要支持跨地区、跨部门享受扶持政策使用。凡只在本市劳动就业部门享受政策的,全部业务实行网上办理,原则上不再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一人一号,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证件编号共16位,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第7-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件的顺序编码。
(三)办证机构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内容。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如有遗失或损毁,劳动者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在济南劳动就业网上公示一周后,到原发证单位办理补发手续。
(五)每年一季度对《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审验,重点人群为登记失业人员和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审验工作由发证机构负责。审验内容为复核其当前就业失业状态和享受政策情况,将享受政策有关信息补录到就业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加盖就业失业登记年度审验章。
(六)《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填写要求参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0号)文中的填写说明。
(七)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申办者,办证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三、强化组织管理
(一)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工作由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统筹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具体实施。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具体事务。
(二)失业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业务时,须先查验其就业和失业登记情况,对未办理登记的,在其办理登记后再予办理各项保险手续。
(四)各级社会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用工监察及社会保障年检时,须查验从业人员的就业登记情况,对企业新增就业人员未办理就业登记的,要求其办理就业登记后再进行年检。
四、工作要求
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准确掌握全市人力资源供求状况,科学判断全市就业形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同样关系着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一定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层层把关,全面落实各项要求。坚决杜绝工作过程中出现推逶拖延、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对因违规操作给政府或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补充规定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停止发放,已发放的年检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使用至享受政策期满,由经办机构收回并作废,各经办机构应将其享受政策有关信息补录到就业失业信息管理系统。
(二)原《关于转发<山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按本文件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