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经委、企业联合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作用,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按照重在源头、重在基层、重在调解的工作方针,加快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积极发挥好《调解仲裁法》赋予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作用。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使多数劳动争议在基层化解,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在《调解仲裁法》实施前,我市部分乡镇(街道)在建立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和好的做法。今后的工作目标是:已经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要按照《调解仲裁法》和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使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尚未建立的,在2009年7月30日前要全部建立,并使其正常运转。
三、组织形式与工作内容
1、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根据三方机制的原则建立,即由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所)、工会组织和经济管理部门 (或者企业组织)的代表组成,也可邀请其它部门和社会团体代表参加。
调解组织设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所),名称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中心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调解中心主任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中心主任担任。
2、调解中心的职责是:管辖本乡镇(街道)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负责调解员的聘任、管理、培训;管理文书、档案、印鉴;协助乡镇(街道)辖区内企业建立调委会并对企业调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向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汇报案件处理情况、统计报表、工作计划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
3、调解中心受理的劳动争议应符合《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4、调解员聘任:调解中心应聘任1-2名专职调解员,条件尚不具备的,可聘兼职调解员。其任职资格按《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执行。调解员岗位可作为公益岗位,吸收热爱调解工作并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公民担任。由政府购买调解员公益岗位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5、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申请时,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向其出具《建议调解通知书》。当事人持《建议调解通知书》向用人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申请调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配合调解中心的工作。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不一致的,由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的乡镇(街道)负责调解。
6、调解中心调解的劳动争议,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中心一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中心的印章;经调解中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和解的,申请人应撤回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要制作调解意见书,并说明情况,申请人可持调解意见书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持调解中心的收到调解申请回执,另行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调解中心应当终结案件调解。
四、措施与要求
1、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调解中心建设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来抓,结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并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情况及调解员名单报市劳动保障局。
2、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工会、经委、企业组织要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动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建立后,对聘任的调解员要进行一定的专业知识培训。业务培训由县(市)、区及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4、本意见下发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