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之四--劳动合同的订立--(六)劳动合同的无效
发布日期:2009-04-15浏览次数:字号:[ ]


50.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部分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51.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52.“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53.劳动合同的某一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整个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4.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55.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还能获得劳动报酬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相关链接:《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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