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鲁人社电〔2009〕19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公安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转发国家四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做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和市总工会决定联合成立“济南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统一指挥协调这次专项检查活动。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检查方案,请于2009年11月23日前将本地区的专项检查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相互配合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检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负责宣传资料的印刷与发放,联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等;建设部门负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建筑业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逐出建筑市场,并及时通报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逃匿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各部门之间既要分工明确,又要通力合作,相互配合。
三、扎实做好执法检查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的检查方法和步骤,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工作;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开通网上举报投诉。期间,市里将组成联合督察组到部分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
四、认真做好相关材料的报送和专项检查活动的总结工作
1.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2月11日前汇总用人单位自查自纠阶段有关数据,包括用人单位户数、自查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报市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2.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2月28日前将检查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用人单位户数、检查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报市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报表报市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举报投诉电话: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86265296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清欠办 86401812
济南市总工会 12351
联系人:刘高峰 联系电话:86265293
邮 箱:lgf090382@163.com 传 真:86265292
附件1:济南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
附件3:鲁人社电〔2009〕19号文件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济南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活动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孙竹兮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 于培金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国富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王克泉 济南市公安局副政委
张红星 济南市总工会副主席
成 员: 宋传勇 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
岳恩孝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清欠办主任
王建华 济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
徐炳青 济南市总工会保障部部长
办公室主任:张晓春 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附件3: 鲁人社电〔2009〕19号
转发国家四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公安局、总工会:
现将国家四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2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会四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于2009年11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专项检查开展期间,各市要及时上报检查进展情况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例。12月15日前上报汇总的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有关数据,包括用人单位户数、自查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2010年1月1日前上报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
三、扎实做好执法检查和分析总结工作。各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人社部明电〔2009〕29号文件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密切配合,形成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切实提高检查执法的效率。期间,省里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到部分市、县进行督导检查。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市要扎实做好分析总结工作,并于2010年2月1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范 粟
联系电话:0531-86071295
电子信箱:fansu2000@sina.com
附件:国家四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29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总工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人社部明电〔2009〕29号中机发12103号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公安局、总工会: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维护社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2月5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阶段(2009年11月15日至30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是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0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其2009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及人员招用来源、拖欠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三是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1月29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此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省市对当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是分析总结阶段(2010年1月30日至2010年2月5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部门及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结合实际确定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每个部门都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对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逃匿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逐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切实发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作用,从制度上建立防止拖欠职工工资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
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于2009年12月20日前汇总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有关数据,包括用人单位户数、自查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于2010年1月5日前将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4.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于2010年2月5日前及时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执法处
联系电话:84208402 84208401 84207401
附件: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