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84H/2001-0002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01-02-13 发布日期: 2001-02-1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事局关于实施《济南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几点补充意见
  • 发文字号: 济人字〔2001〕25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人事局关于实施《济南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几点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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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人事代理工作,发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社会公共人事部”的作用,给各类企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提供人事档案及与之相关的系列社会化人事服务,逐步实现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鲁人[2000]72号)精神,在继续执行《济南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补充意见:

    一、为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真正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要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实施人事代理。对2001年1月起新进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未聘人员,坚持以单位、行业或系统内部消化为主,也可实行人事代理,将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留原有身份,工龄连续计算。

    三、凡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时,其委托方式、委托内容、委托人员可视实际情况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商定。

    四、教育、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业务上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指导,经委托并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开展系统内相关人事代理业务。

    五、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进行人事代理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坚持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为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人事服务。

 

 

二○○一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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